水污染研究初探
课题组长:余涟
课题组成员:陆晓斌,王昊 ,王定超,徐力钧,孙振剡,尤佳成,商波,王晓莹
指导老师:蔡榕
研究论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也受到了应有的重视。一方面是因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在总的水污染事件中,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其造成的损失程度都占有一定的比重,且还有逐年加重的趋势;另一方面是因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通常造成的损失更大,危害程度更高,破坏性更强,社会影响更广,而且一旦发生,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以及水生态系统构成不同程度的威胁,若处置措施不当,还可能产生跨国界的影响。发生在2005年11月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和2007年5月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无锡市饮用水源被污染就是典型的例子。
1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含义及特征
1.1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含义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通常是指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体,致使水资源受到污染的突发性事件。在已发生的各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人为的偶然因素引起污染物在短期内大量排放而导致水体受到污染的事故,例如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另一类则是由于污染物长期排放产生累计效应,最终在某个时间骤然暴发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事件,例如曾发生过的太湖蓝藻爆发导致水污染事件。后者可通过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日常监测来到达预防发生的目的,而前者却很难预防,更需要建立起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措施来应对。
1.2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特征
大多数水污染事件通常都具有流域性、影响的长期性、应急主体不明确等特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在上述这些特征的基础上,更为突出的特征是其突发性,主要表现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发展、危害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其应对的复杂性。一方面,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前根本无法判断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也多种多样,如果事先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在很短的时间内往往难于控制,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另一方面,由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形式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污染物类型、数量、危害方式和环境破坏能力也不确定,对不同的水域功能和事故受害对象产生的危害也不一样。加之河流具有的流域属性,一切与污染水体发生联系的环境因素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且由于水体具有流动性,会使污染的范围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再者,由于污染物在水环境中的化学、生物或物理化学的变化,不仅可能使更多的环境要素遭受污染,而且可能转变成毒性更大的物质,造成难于全部清除而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环境状态,在一定的时期内,会需要大量的投资进行长期整治以消除累积的危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通常还会对公众产生显著的社会心理冲击。公众不仅关心事故的原因和后果、恢复行动的效率与过程,而且也关心在未来避免类似事故的可能性,若处理不当,还可能引起社会问题。
2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现状和不足
从近年来公开报道的主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分析,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数量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大部分都是由于运输事故和企业生产事故引起的,对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多为油品和各类危害人民健康的化学品,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不一。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07年11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已建成由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和地方应急预案构成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规范了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最大程度地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各级政府部门都建立起了相应的应急组织。尽管我国已建立起来了相应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组织保障体系,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应急管理法规体系框架还不健全,虽然有各种以单项为主和以单个部门为主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还缺乏与其配套的法规体系。我国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最基本的应急体系与最现代的预警应急管理交织在一起,完成从单向防控走向综合防控、预警应急管理还需要一段时间。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方面,主要是由政府唱主角,市民和企业参与较少,社会应对能力薄弱,没有建立稳定的由市民、企事业单位、政府等联合应对的预警应急管理体系。此外,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信息沟通与披露方面透明度不够,一些地方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敏感性不高,出于各种原因存在着瞒报、漏报、不报等情况。
3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有待加强的措施
在已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还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1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比如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等。在我国作为饮用水源的主要江河应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污染应急监测和处置原则,确定污染事故的评估原则和指标体系,强化事故后对污染长期影响的监控和评估。
3.2.加强监测队伍和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结合当地污染源的特点,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专业的水质监测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和岗位培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应急监测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做到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冲得上、打的赢。
3.3建立可靠的环境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按照准确、及时、高效、全面的原则,调整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响应系统,对环境应急所需的风险源、应急专家、事故案例等应急业务数据进行统一建库管理,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依据。及时直观地提供重大事故患及重点污染源信息,以及发生事故后抢险的救援信息,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4完善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应根据信息发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应急处置工作的不同阶段,将事故状态和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在社会媒体平台上公布,做到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高度公开透明,媒体发布信息及时准确,确保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发生。应尽可能的发挥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群体的力量,协同政府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5研究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制度
通过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等,集纳社会凝聚的财力增强企业或个人承受意外风险的能力,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同时,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构成,确定环境损害和赔偿范围,合理划定赔偿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构,为实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维护国家和公众群体的环境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4结语
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应急监测队伍和设施建设,完善环境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环境污染风险保险和损害赔偿制度,只有在制度、组织、手段、投入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才能更好地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使其造成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