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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11-04

中共苏州市第五中学校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㈠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学校整体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抓落实。

    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日程,纳入到党政工作计划中。强化落实责任制,必须落实“一把手”战略。“一把手”要充分发挥在领导班子内部的核心作用,坚持亲自抓党风廉政建设,带动班子成员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㈢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要坚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注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㈣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务必做到中纪委提出的“五个不许”,教育部提出的“六不准”以及苏州市委和教育局党工委提出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责任分工与责任内容

    ㈠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校长负总责。

    1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适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胡锦涛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各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 、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要亲自找其谈话,提出廉政要求。

    4 、加强对违纪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对群众举报的重要案件,及时作出批示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并给予有关部门强有力的支持。

    5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 、建立健全各项重要工作的规章制度,坚持抓源头治理。

    ㈡ 学校校级副职党政领导要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要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按分工抓好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㈢ 学校各支部要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负总责。

    1 、及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本部门的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确定具体的责任内容和要求。

    2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将教育活动纳入党支部的工作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活动、有检查。

    3 、对本支部、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对策,并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4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各级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做表率;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 、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党委纪检委员对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 、采取具体措施,增强广大师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坚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㈣ 各年级、各处室的主任,必须按照党政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本年级、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明确责任内容,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㈤ 几项具体工作责任的分解,明确责任主体。

1 、监督检查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由学校党委负责。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教育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按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学校党委主抓。

2 、纠正教育不正之风工作,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校学生的考风考纪,分别由教务处、政教处负责主抓;招生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工作由校长负责;纠正工程招投标、基建工程、维修工程等不正之风,由总务处负责主抓,纪检等配合;教学资料、图书资料采购中的问题分别由教务处和图书馆负责;教学设备的零星采购由总务处负责,学校饮食物品的管理与采购问题由服务中心负责。

    三、责任考核

    ㈠ 学校每年要对各支部、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年终时,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评价。

    ㈡ 党政在考核提拔干部时,必须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㈢ 责任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㈣ 责任考核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㈤ 责任考核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或报请或直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为本校具体工作意见,必须在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