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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的议事规则(试行稿)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05-21

苏州市教育局基层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的议事规则(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在新的形势下,规范基层单位党组织和行政班子的政治生活和行政决策,正确处理基层单位的党政关系,推进和深化基层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第三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单位的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中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出于公心,要有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利益和法令、法规、政策,还应考虑目前的条件和可能。

第四条  学校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要保证行政领导人指挥权和决策权的正常行使。

 第二章  议事的范围

 第五条  凡学校工作中有关教育方针、办学方向、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中层以上(含中层)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招生原则、对教职工的奖惩、重大经费收支、重大的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活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题的准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校长确定。会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应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在决策前,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广泛听取意见。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等,还要经过教代会审议,努力做好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或书记召集或主持,党政领导均应出席,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四分之三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九条  出席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党支部(总支部)委员,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或书记可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在决策中,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应暂缓做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第五章  决议的贯彻和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后,校长或副校长应根据决议,负责有关重大行政问题的实施。

  第十二条  单位党政领导必须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也不能事无巨细都等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安排时间,听取副职汇报工作,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或不妥之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六章  有关纪律及要求

  第十五条  单位党政领导对没有经过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性紧急事项,应及时向支委(总支委)会、校长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做出决策,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党政副职领导,要尊重主要领导的工作,接受指导。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加强合作,维护团结。

  第十八条  要做好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注意保密。

 注: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议事参照此规划。

 

                                              苏州市教育局党工委

                                             二OO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