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询价通知书
苏州市第五中学校萃渊楼修复等五个项目代建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和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单位前来参与响应。
一、采购内容
1、询价采购编号:SZ5Z202601
2、本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3、采购内容:苏州市第五中学校萃渊楼修复等五个项目代建
4、项目地点:苏州市第五中学校
5、服务期限:从代建协议签订起至工程财务决算评审完成之日止。
二、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工程概况
1、建设地点:苏州市第五中学校
2、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实施范围为苏州市第五中学萃渊楼修复、萃英楼修缮、潮州会馆及周边修缮、萃泓楼修缮、总务文具仓库加固修缮。项目涉及建筑面积约2280平方米。
3、项目概算: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50万元,代建费用合同估算价约5万元。
4、代建周期:从代建协议签订起至工程财务决算评审完成之日止。
5、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达合格标准。
6、代建管理期限:代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管理方式:项目代建服务。
(二)项目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发挥专业化优势,围绕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保护五大目标,认真实行“三控”、“三管”、“一协调”,严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确保该工程目标的全部实现。对项目实施集成化管理,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三)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范围内;
2、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达合格标准。
3、代建管理期限:代建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保修期结束。
4、工程安全目标:保证本项目建设安全,无影响质量目标的安全事故和廉政安全事故。
(四)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对工程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即从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协助业主办理产权,保修期结束止。负责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全过程管理。在保修期之外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成交单位人有义务和责任协助采购人了解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五)项目管理内容:
1、代建工作范围
全过程代建工作。
2、代建工作具体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开展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专业工作单位。
(4)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
(6)组织项目中问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7)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8)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3、代建公司要求:
(1)代建公司作为甲方委托的专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维护甲方权益,始终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从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建设工作。
(2)要建立项目代建的组织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代建工作的实施并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安全、质量、资金使用和因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矛盾排查、调解和处置或其他民事等责任。
(3)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工程管理例会,向甲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4)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规定,健全制度,廉洁奉公。
五、投标报价
1、项目管理的费用:本工程的总投资约250万元,代建费用暂估价为5万元。代建费用实际金额根据本项目审定的建安费,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苏州市财政局“苏财建字【2016】79号”文件及规定的相应项目代建费取费标准进行计算。
1.1项目代建服务费应当包括:
1.1.1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内的费用;
1.1.2临时设施(包括采购人在工地现场的临时设施)及办公经费;
1.1.3管理人员工资;
1.1.4参加各阶段审查会,参加开工、交工、竣工、交付各类活动所涉及的自身的相关费用等;
1.1.5项目管理人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规费;
1.2项目代建基本服务费的最终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和概算投资调整外,不得进行调整。工程实施中,如发生概算投资调整,则按调整幅度相应调增或调减项目代建基本服务费率。
2. 代建管理费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完成施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报送后付至代建费的80%;工程结算完成二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质保期满、项目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所有代建管理费。本项目中标代建费为签约暂定价,如本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概算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大于中标价则按中标价支付,小于则按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
六、人员要求
1、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要求
1.1 项目负责人1名,需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七、技术规范
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现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
2、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熟悉建筑、市政、绿化、装饰、工程的相关规范。
八、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
1、本项目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服务、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餐费、资料费、办公设备、保险、劳保、利润、代理服务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应有费用。
2、响应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当地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国假加班费和交纳正常的社会保险(必须为此项目的应聘人员购买“五险一金”)等所有费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响应单位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能够达到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和服务质量标准。
5、响应单位必须承诺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九、询价响应方式
(一)响应文件的递交
1、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5月11日下午14:00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过时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询价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苏州市第五中学校总务处东面会议室
2、询价响应的评审时间和地点:本项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30整在苏州市第五中学校总务处东面会议室评审。
3、为保证在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评审开始后,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的通讯畅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自然人本人也可以直接到评审现场等候。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在评审小组向其提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要求后三十分钟内提交给评审小组。在评审期间、供应商应注意调整其行程安排,如评审小组联系未果(在十分钟内联系五次)或者供应商在三十分钟内未能按时提交的,则视为供应商放弃上述权利,相关后果自负。
(二)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
1、响应文件的组成:
(1)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附件);
(2)《询价响应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3)《询价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文件的份数、签署和密封要求:
(1)按上述要求制作询价响应文件壹正贰副,须分别装订成册;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采用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由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询价文件要求处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在询价响应文件的每一页上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无效页。
(3)询价响应文件须装袋密封,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密封袋及相应文件封面上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响应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未按上述要求制作的询价响应文件。
(三)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原则
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细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的,其询价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更正
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如响应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出具上述材料(原件)则视为放弃权利。
十、项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十一、询价响应评审办法
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响应内容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若满足上述要求的最低报价响应供应商超过一家时,则由评审小组在这几家供应商中自行选择成交供应商。
十二、凡涉及询价通知的澄清、修改以及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均以苏州市第五中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
十三、联系方式
名 称:苏州市第五中学校
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石路义慈巷15号
联 系 人:蒋静
联系电话:0512-65328456
十四、公告期: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 (姓名)系 (供应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市第五中学校组织实施的编号为SZ5Z202601号的询价响应活动。代理人在询价响应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询价响应活动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询价响应报价明细表
询价编号:**** 价格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报价(元) | 服务期限 |
1 | 苏州市第五中学校萃渊楼修复等五个项目代建 |
|
|
合计 | 人民币 圆整(¥: 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询价响应函
苏州市第五中学校 :
我们收到贵单位SZ5Z202601号采购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我们愿意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我们的报价包括完成本项工作所需的服务、人工费、通讯费、交通费、餐费、资料费、办公设备、保险、劳保、利润、代理服务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应有费用。
2、如果我们的询价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
3、如果我们成交,我们将在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在询价文件约定的时间内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否则将视为我方自行放弃关于本次采购的成交人资格,并承担所有因此而对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4、我们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5、我们愿意提供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并配合采购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6、我们愿意遵守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
7、我们承诺该询价响应文件在被接受后至合同履行结束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
8、我们声明:我们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本人姓名为 , 身份证号码 ,受聘 于(单位、公司名称) ( 以下简称“本人”), 现参加 (项目)论证、投标(评标)或评 审(选)等活动,在此过程中愿意遵守《苏州市教育局利益冲突回避暂行 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1.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员(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 益关系人)均与本次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且与现场的评审专 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
2.本人已清楚知道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造成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以上承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教育系统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
承诺人:
日 期 :
附件五:合同条款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代建单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代建协议书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苏州市第五中学校萃渊楼修复等五个项目代建
项目总投资:250万元(万元人民币)(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苏州市第五中学校。
建设规模:对苏州市第五中学萃渊楼修复、萃英楼修缮、潮州会馆及周边修缮、萃泓楼修缮、总务文具仓库加固修缮,建筑面积约2280平方米。
建设内容:
代建人产生方式: ① (①招标,②指定)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②
(①建设阶段代建,②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②
(①建设阶段代建范围与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选购等;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手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年度计划);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保修;用款申请、工程结算及结算文件备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基建帐核算、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等。②全过程代建范围和内容: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环保、消防等手续以及第①项中所包括的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目标: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
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
安全控制目标: 代建过程中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代建周期控制目标(日历天): (从代建协议签订起至工程财务决算评审完成之日止)
代建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四、代建费及履约保函
1.代建管理费暂定【大写】人民币 ,【小写】¥ 万元,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中规定。
2.履约担保:经双方约定为 万元的履约保函,须在签定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周内退还保函。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委托代建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管理方案、团队人员配置和其它响应承诺;
8.其他合同文件(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各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须至网上系统备案。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机构:(签章)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项目建议书明确的项目(法人)单位。
3.“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4.“使用人”是指代建项目建成后,负责使用项目的一方。
5.“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6.“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代建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以委托人名义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标准和规范是指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联络
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签署当天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2.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委托人和代建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第六条 委托人权利
1.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专业工作单位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及决算进行审核。
3.委托人有权委托代建人共同签订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
4.委托人有权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5.委托人有权监督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6.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代建项目部工作人员。
7.委托人有权就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8.委托人有权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验收、缺陷期解除验收和移交接收。
第七条 代建人权利
1.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依法依合同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3.代建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核拨代建管理费和代建管理奖励费。
4.代建人有权就因非代建人原因(如服务期限延长)造成的损失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2.委托人应协调代建人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3.委托人应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提出代建项目的性质、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
4.委托人应负责落实项目用地及地块内的拆迁工作。
5.委托人应参加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的评审。(全过程代建)
6.委托人应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证件办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全过程代建)
7.委托人应向代建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授权代建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招标与采购,并会同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与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同时委托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8.委托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9.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委托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11.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代建人义务
1.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代建项目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程进展。
2.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相关文件(项目建议书等文件)编制设计任务书,落实设计单位(须报委托人通过),按照委托人限额设计的要求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并组织委托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设计方案的审核,由设计单位修改完善,直至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全过程代建)
3.代建人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委托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对初步(扩初)方案的细化分析和详细要求,负责落实专业设计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全过程代建)
4.代建人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总概算经委托人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代建人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投资控制的目标。施工图预算超过对应概算的,应优化设计或重新设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全过程代建)
5.代建人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代建项目管理方案报委托人备案。
6.代建人应负责以委托人名义办理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驳、证件办理(含不动产权证书)等法定建设手续。如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土地、立项等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则工期顺延。(全过程代建)
7.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项目的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须经委托人审核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合规性审核。
8.代建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工作,代建人应负责将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协议报委托人审核,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共同签订各项合同,代建人负责对代建项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9.代建人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协调等方面管理工作,每月须编制项目投资控制报表报送委托人及市代建办。
10.代建人应按代建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代建项目月报、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委托人、市代建办、市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11.工程变更原则上实行事前备案。由设计院、承包商、代建人以及审图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各类变更事项,财政过程跟踪评审单位先行审核,代建人复核,复核通过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工程变更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备案。
12.代建项目因规划调整、功能变更等原因引起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的,或因其他不可预见情况(如地质条件异常或建筑市场价格暴涨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建设费用超出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按《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13.代建人应组织代建项目中间验收和阶段验收,加强代建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同时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4.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移交有关单位。
15.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16.代建人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及苏州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时编制、移交竣工资料。
17.承发包合同结算事宜应按《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办理。承发包合同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代建人审核后,由代建人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列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项目按审计局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18.代建人应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竣工结算文件的备案工作,实现“‘招标控制价、中标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19.代建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0.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合同各方的责任
第十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代建人责任
1.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承担实际损失。
2.代建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非委托人原因擅自邀请招标或不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经调查认定事实后,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额从代建费中相应扣减,直至扣除全部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代建费和履约保证金不够弥补损失的,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处置。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包括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合同价格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合同价格和计量支付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取费基数、取费费率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3.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4.代建管理费包括代建人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场所费、日常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人才培训费、应缴公司各类税费、其它管理性质的支出和合理的利润。
5.代建管理费不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费、施工图专家审查费、印花税、工程报建费、工程监理费、造价咨询费、评标专家费、专家咨询顾问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消防评审等各类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评审、检验检测费及各类奖项等的申报评审费等。
6.计量支付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与支付
1.委托人负责筹集项目所需资金,代建人统一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含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由委托人直接支付给代建人。
2.各承发包合同中,应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文)、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7〕16号文)等苏州市相关规定约定付款条件与付款进度。
3.符合付款条件时,按以下流程申请拨付资金:
(1)代建人向委托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关付款证明材料及付款申请表;
(2)委托人审核后,向财政局申请拨款;
(3)代建人收到拨款后,由代建人支付给专业工作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的,自筹部分由委托人支付给代建人。
4.项目款项支付时,收款的各专业工作单位应开具合格的发票(预付款项则为收据,以承发包合同为依据)交代建人,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填写委托人名称 。
5.如遇水、电、燃气、审图等相关款项支付时,无法在支付前提供发票的,由代建人先行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该款项以收据签收,事后提供合格的发票。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须至网上系统备案。
第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人和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代建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和使用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和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八章 争议和索赔
第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词语定义与解释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即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姑苏区观景二村等四个老旧小区改造)代建。
(2)“委托人授权代表”,即项目法人现场代表,是指项目法人授权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即: 。
(3)“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即:项目部(附项目部人员名单)。
(4)“代建项目负责人”是,即代建单位现场代表,指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即: 。
2.法律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3.标准和规范
(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规范及标准 。
(2)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解释顺序为: 同合同通用条款 。
5.联络
委托人指定 为本项目委托人授权代表,负责与代建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代建人指定 为本工程代建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人、使用人的联系,负责代建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使用人指定 为本工程使用方授权代表,负责与代建人、委托人的联系,负责处理代建项目的相关事务,签署代建过程中与各方的往来文件,送达地点 。
第二条 合同价格、计量支付
1.合同价格
(1)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万元(暂定价)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本项目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本项目代建费中标价两者取小计。
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暂按项目总投资估算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取得费用、财务费用和代建管理费本身)为基数。本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的费率计取代建费,中标下浮率不变。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
|
|
| 单位:万元 |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 例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2)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在责任期内,代建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违反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代建人义务和责任的,委托人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代建人需承担 0.1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减。
代建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负责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经发现,代建人需承担 0.1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减。
2.计量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完成施工资料和结算资料报送后付至代建费的80%;工程结算完成二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质保期满、项目移交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所有代建管理费。本项目中标代建费为签约暂定价,如本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概算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大于中标价则按中标价支付,小于则按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付。
第三条 其他要求
本项目后期招标所有招标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材料品质、款式及变更,必须在事前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姑苏区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1. 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变更的,代建单位需提前向建设单位报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政府投资工程有关变更的处理办法执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8〕1号)、《关于明确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招[2021]1号,手续完备后方可实施变更施工。
2. 本项目代建负责人及现场组织机构各专业负责人员因按合同约定的人数及具体人员每日到岗做好项目前期及现场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单位督察组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如督查中发现现场代建管理人员脱岗、管理台账缺失、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将按代建违约处以每次5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3. 代建人应按照委托代建协议书之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完成代建工作,并接受建设单位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若未能按期完工,现场存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施工管理松散、施工质量不达标或现场施工未按规范和图纸要求执行等情况将按代建违约视违约情况处以每次500-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代建管理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4.代建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代建单位应提交本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项目推进总进度计划。并按经委托人批准的代建管理方案和总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开展。委托人按项目市级方案会审,概算评审,施工图审图,标底评审,施工招标公告,施工许可证办理,各分项工程完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时间节点对代建单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每个节点未按总进度计划完成的或未到达工作目标的,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代建进度款,同时每次处以1000-5000元违约金。
5.因施工管理不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代建人应按代建费总额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代建费全部扣完。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代建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所负责任。
6.代建单位应按委托单位要求全过程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本项目不计超期服务费。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受托人(代建人)名称:
受托人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鉴于:
委托人与受托人已签署《委托代建合同》,就 建设项目事宜作出约定。
委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在此授权受托人 ,就 建设项目从 (①项目建议书批复后,②初步设计完成后)至完成全部建设程序,实施 (①全过程代建管理,②建设阶段代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办理立项、土地、环保、规划、施工、城管、消防、财政投资评审等法定建设手续;
2.以委托人名义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进行商务谈判;
3.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监理、施工、采购等合同与协议;
4.对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受托人在办理相关采购与招标事宜时,可以出示或提交本授权书。
由此项授权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承担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投资代建项目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
代建人:
为规范双方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健康、有序地进行,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家住建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发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双方在工程建设中订立如下“合同”。
一、双方约定
1.双方应了解和共同遵守各自和对方的行业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2.双方应认真执行本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除非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行规定以外),严禁搞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双方各自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认真查处本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6.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权及时通知对方并督促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人廉政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代建人索要和收受回扣。
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代建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代建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人介绍家属、亲友从事与代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代建人强行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代建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三、代建人廉政责任
1.代建人不得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以任何理由的礼品馈赠。
2.代建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代建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由代建人支付的娱乐消费等活动。
4.代建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或高档办公用品。
5.代建人不得接受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友从事与该代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和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四、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二条的,按委托人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代建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至5款和第三条的,按代建人单位的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行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合同”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签署后即有效。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代建人各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代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